(2025)粤0784民初2464号原告邓活棠诉被告张娇英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14 已浏览:2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娇英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464原告邓活棠诉被告张娇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464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

不准予原告邓活棠与被告张娇英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活棠负担(已由原告邓活棠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