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464号原告邓活棠诉被告张娇英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14 已浏览:2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娇英: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464号原告邓活棠诉被告张娇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不准予原告邓活棠与被告张娇英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活棠负担(已由原告邓活棠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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