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202号鹤山市立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麦远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22 已浏览:9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麦远兴: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202号鹤山市立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麦远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麦远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立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实欠服务费29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42%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鹤山市立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1.02元、保全费460.82元,合共诉讼费911.84元,由原告鹤山市立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7.84元,被告麦远兴负担654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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