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519号原告邓水娇与被告吴锡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18 已浏览:14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锡中:
   本院受理原告邓水娇与被告吴锡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调整承办法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引起的经济损失元;其中包括:1、住院费:10922.75元:(1444.59元+9478.16元=10922.7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1600元;)3、营养费:1000元;4、护理费:2400元;(150元/天×16天=2400元;)5、误工费:10000元;6、交通费:1500元;7、伤残赔偿金:61629元*10*10%=61629元;(原告的伤情十级伤残;依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629元。)8、鉴定费3346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总损失共计:97397.75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出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