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439号原告江门恒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茂、李文平、李朝晖、第三人江门市诚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15 已浏览:8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4439号
李正茂、李文平、李朝晖、江门市诚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439号原告江门恒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茂、李文平、李朝晖、第三人江门市诚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一组、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追加追加李正茂、李文平、李朝晖作为江门恒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门市诚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784执843号】的被执行人:被告李正茂在未出资的990000元范围内对(2023)粤0784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江门市诚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李文平在未出资的10000元范围内对(2023)粤0784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江门市诚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李朝晖在未出资的900000元范围内对(2023)粤0784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江门市诚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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