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584号原告刘静亮与被告潘学明、第三人广东省优凯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叶伟明、韩丽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15 已浏览:8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3584

潘学明、广东省优凯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叶伟明、韩丽玉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584原告刘静亮与被告潘学明、第三人广东省优凯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叶伟明、韩丽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一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2022)粤2072执恢863号的款项人民币40754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差旅费人民币1000元;3、被告潘学明及第三人广东省优凯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广东省优凯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告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人民币4175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1016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十五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