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360号原告广东兴泰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刘晓玲、薛才川、郭文聪、涂秋香、梁昌胜、第三人广州贞元能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15 已浏览:9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4360

吴兴、刘晓玲、薛才川、郭文聪、涂秋香、梁昌胜广州贞元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360原告广东兴泰禾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吴兴、刘晓玲、薛才川、郭文聪、涂秋香、梁昌胜、第三人广州贞元能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一组、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二、三、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5)粤078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债务[向原告返还694000元及违约金(以实欠款项为基数,自2025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0%计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五、被告六对第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标的额暂计:69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94上午10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十五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