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337号鹤山市共和新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白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17 已浏览:12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市人民法院

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白朝强: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337号鹤山市共和新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白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白朝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共和新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842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货款11484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1日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白朝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共和新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共和新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8.42元,财产保全费1129.21元,合共诉讼费2497.63元,由被告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白朝强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