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32号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森海机电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亿天同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山市富亿铜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德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16 已浏览:11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市森海机电有限公司、江门市亿天同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德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32号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森海机电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亿天同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山市富亿铜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德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25元(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米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