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905号原告谭伯强与被告刘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5-07-10 已浏览:3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可: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905号原告谭伯强与被告刘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伯强的起诉。原告已预缴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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