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742号原告覃小弟与被告鹤山市祥康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端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15 已浏览:11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祥康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端波: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742号原告覃小弟与被告鹤山市祥康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端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祥康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小弟支付加工费239000元。二、驳回原告覃小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祥康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鹤山市祥康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4885元于支付款项时直接迳付给原告覃小弟,本院不再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冯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38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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