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621号-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门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告判决

更新时间:2025-07-14 已浏览:12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门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原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门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费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原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4245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4245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0%计付) ;二、被告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门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原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596.13 元, 由原告广州原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218.13 元,由被告江门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78 元,被告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广州原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 3596.13 元,本院予以退回 3378 元;被告江门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 3378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