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309号邓博文、深港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交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孙鹏-判决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博文、深港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交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孙鹏:
本院受理原告黄耀威诉被告邓博文、深港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交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孙鹏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深港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交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耀威支付投资款110000元及利息 (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5 日止,按年利率 8%计付;以 1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8 日止,按年利率 8%计付;以 11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9 日起至实际付清投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付);二、被告孙鹏在其认缴出资额 100000 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港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 被告邓博文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港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耀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600.43 元,由被告深港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交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孙鹏负担,被告邓博文担连带责任。黄耀威已预交本诉受理费 2911.44 元,本院予以退回 2911.44 元,被告深港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交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孙鹏、邓博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 2600.43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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