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670号原告鹤山市宏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沛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罗辉、刘春芳、张沛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07 已浏览:3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春芳、张沛: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670号原告鹤山市宏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沛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罗辉、刘春芳、张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中山市沛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宏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389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张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沛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鹤山市宏耀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宏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87.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15.75元,合共诉讼费9802.99元,由被告中山市沛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张沛负担(原告鹤山市宏耀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9802.99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中山市沛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张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9802.99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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