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203号原告敬东阳与被告尹志城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04 已浏览:5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尹志城: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203号原告敬东阳与被告尹志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尹志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敬东阳支付货款16950元、滞纳金5000元以及误工费1800元,合计23750元;
二、驳回原告敬东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98元,由原告敬东阳负担38.21元,被告尹志城负担410.77元(原告敬东阳已预交受理费448.98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410.77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尹志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410.77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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