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60号-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蔚海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公告判决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蔚海数据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鹏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蔚海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费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 被告广东蔚海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鹏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但应以 78000 元为限);
二、 被告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蔚海数据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940 元,保全费 1180 元,诉讼费合计 4120 元,由被告广东蔚海数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广州市鹏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 4120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蔚海数据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 4120 元。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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