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093号罗莹辉公告裁定

更新时间:2025-04-15 已浏览:4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龙口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莹辉: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址山镇耀星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罗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定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山市址山镇耀星土石方工程部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 25 元,由原告鹤山市址山镇耀星土石方工程部负担。 原告鹤山市址山镇耀星土石方工程部已预交受理费 50 元,本院予以退回 25 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