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7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易章元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5-06-19 已浏览:2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易章元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7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易章元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易章元立即长海所持信用卡(卡号为4632310043959338、6258590049919901的双品牌卡)的逾期欠款本金84102.59元、手续费3775.67元、利息(含复利)3360.55元、违约金2365.09元,合计人民币93603.90元[暂计至2024年9月11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病按月计收复利,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月最高500元),计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849时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