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0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赖运娴、吕伟君、江门映晖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吕伟君: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0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赖运娴、吕伟君、江门映晖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赖运娴签订的编号:2020年鹤山住自(一手)第130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赖运娴、吕伟君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60598.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002.8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2月5日,从2025年2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上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赖运娴、吕伟君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8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赖运娴对其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上述债务对处置位于鹤山市共和镇山湖海庄园花畔里三街1号101房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江门映晖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赖运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赖运娴、吕伟君、江门映晖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计269401.5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8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