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2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刘少洋、于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5-06-19 已浏览:3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于连霞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2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刘少洋、于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2023年鹤山组合(个)第060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7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1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2618.96元,从2024年11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上述《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800元;4、请求法院判令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对其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上述债务对处置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众域御景湾2号301房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款项暂合计:886418.9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81193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