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3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高淑静、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峰: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3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高淑静、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高淑静于2023年5月24日签订的编号:2023年鹤山组合(个)第154号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高淑静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98295.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6237.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2月21日,从2025年2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继续按上述《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一高淑静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8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高淑静对其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金额人民币3578000元的范围内对处置位于鹤山市沙坪十里方圆泰和里二街7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二李峰对被告一高淑静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一高淑静、被告二李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2、3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共2538332.7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8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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