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295号原告江门市自信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臻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缴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惠州市臻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295号原告江门市自信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臻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惠州市臻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自信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11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15937.2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14260.9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87829.65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7585.2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40284.5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55215.5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分段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深圳市浩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惠州市臻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57.90元,保全费1639.30元,合计诉讼费6297.20元,由被告惠州市臻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江门市自信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6297.20元,本院予以退回6297.20元。被告惠州市臻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629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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