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668号原告黄顺萍与被告潘培财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6-30 已浏览:18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潘培财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668号原告黄顺萍与被告潘培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黄顺萍与被告潘培财离婚;二、婚生女儿潘锦妍(2012年2月12日出生)、婚生儿子潘锦乐(2016年3月30日出生)由原告黄顺萍携带抚养,被告潘培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潘锦妍、潘锦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2000元给原告黄顺萍作为潘锦妍、潘锦乐的抚养费;三、被告潘培财对潘锦妍、潘锦乐有探望的权利,在不影响潘锦妍、潘锦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探望三次,原告黄顺萍应予以协助;四、驳回原告黄顺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顺萍负担(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黄顺萍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五年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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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