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972号原告广东省榆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汉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马健明、广东美斯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6-30 已浏览:17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马健明、广东美斯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972号原告广东省榆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汉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马健明、广东美斯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榆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325%计付);二、驳回原告广东省榆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34元,由被告马健明负担。原告广东省榆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57.34元,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马健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5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人:欧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