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559号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文明五金商店(个体工商户)与被告余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30 已浏览:18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2559号
余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文明五金商店(个体工商户)与被告余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784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永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文明五金商店(个体工商户)支付货款40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0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485%计算);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文明五金商店(个体工商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文明五金商店(个体工商户)负担9.34元,被告余永红负担40.66元(原告同意本案受理费在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其迳付,本院不再收退)。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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