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262号原告谢银久与被告谭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和补缴通知书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2262号
谭远义:
本院受理原告谢银久与被告谭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784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远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银久归还借款本金48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26日为299.80元,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二、驳回原告谢银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远义负担。本院向原告谢银久退还其已预交的受理费1037.50元,被告谭远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37.50元(金额大写:壹仟零叁拾柒元伍角)。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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