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137号原告鹤山市沙坪真诚鞋面加工厂(经营者:张品群)与被告陈文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6 已浏览:4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文飞: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137号原告鹤山市沙坪真诚鞋面加工厂(经营者:张品群)与被告陈文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文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真诚鞋面加工厂(经营者:张品群)支付货款42145.6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2145.6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真诚鞋面加工厂(经营者:张品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文飞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真诚鞋面加工厂(经营者:张品群)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940.16元由被告陈文飞向其迳付,本院不再进行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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