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492号原告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涂洵珂、姜春红、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5-06-27 已浏览:13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春红: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492号原告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涂洵珂、姜春红、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63元,由原告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49.26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124.63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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