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83号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祺、项灼璋、岑其添、第三人鹤山市融川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荣川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岑其添: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83号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祺、项灼璋、岑其添、第三人鹤山市融川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荣川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追加被告林祺为(2023)粤0784执405号、2309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林祺在未出资的3000000元范围内对(2022)粤0784民初4200号、(2023)粤0784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桂林荣川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项灼璋为(2023)粤0784执405号、2309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项灼璋在未出资的4000000元范围内对(2022)粤0784民初4200号、(2023)粤0784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桂林荣川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岑其添为(2023)粤0784执405号、2309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岑其添在未出资的3000000元范围内对(2022)粤0784民初4200号、(2023)粤0784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桂林荣川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林祺、项灼璋、岑其添共同负担。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林祺、项灼璋、岑其添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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