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5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罗杰龙、张惠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6 已浏览:2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2522号
罗杰龙: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5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罗杰龙、张惠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一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中鹤山市沙坪街道黄金时代花园4号502房归被告二张惠婷所有的约定对原告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一罗杰龙、被告二张惠婷对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黄金时代花园4号502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2)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827号、粤(2022)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828号】各享有50%的份额;该部分价值约为411965元;3、被告一罗杰龙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8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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