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090号原告四川早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茂灵、和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景阳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鹤山市旺牛世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福墩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等

更新时间:2025-06-17 已浏览:2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和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景阳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鹤山市旺牛世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福墩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090号原告四川早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茂灵、和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景阳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鹤山市旺牛世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福墩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答辩状(夏茂灵提交)、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一、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15696.25元;即19608.75元/头*11头(8头+3头);二、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差价损失136653.75元;即:19608.75元/头*29头-432000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8月5日上午9时45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