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124号原告陈青明与被告谭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5-06-23 已浏览:3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谭艳玲: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124号原告陈青明与被告谭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艳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青明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3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青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陈青明已预交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谭艳玲负担1675元。原告陈青明已预交的受理费16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谭艳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675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谭艳玲承担案件诉讼费16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谭艳玲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675元。如果谭艳玲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谭艳玲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谭艳玲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