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265号原告冯文杰与被告郭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5-06-23 已浏览:3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小娟: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265号原告冯文杰与被告郭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小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文杰偿还借款本金145559.76元及利息(以145559.7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17.79元,保全费1792.60元,诉讼费合共6910.39元(原告冯文杰已预交诉讼费6910.39元),由原告冯文杰负担1362.74元,由被告郭小娟负担5547.65元。原告冯文杰已预交的诉讼费5547.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郭小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547.65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郭小娟承担案件诉讼费5547.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郭小娟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547.65元。如果郭小娟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郭小娟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郭小娟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