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82号原告李雪玲与被告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但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但荣忠: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82号原告李雪玲与被告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但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但荣忠(2022)粤078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李雪玲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债务包括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案件受理费5692.44元(原告李雪玲已预交受理费9656.58元),由被告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692.44元。原告李雪玲多预交的9656.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692.44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5692.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692.44元。如果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云南博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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