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558号原告鹤山市尚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爱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5-06-26 已浏览:2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爱玲: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558号原告鹤山市尚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爱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山市尚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鹤山市尚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鹤山市尚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原告鹤山市尚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内容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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