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912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华威特五金鞋材店诉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永鞋厂、陈伟国、林泽雁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5 已浏览:2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沙坪德永鞋厂、陈伟国、林泽雁: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912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华威特五金鞋材店诉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永鞋厂、陈伟国、林泽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永鞋厂、陈伟国、林泽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华威特五金鞋材店支付货款334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5月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华威特五金鞋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2.04元,由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永鞋厂、陈伟国、林泽雁共同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华威特五金鞋材店同意其已预交的受理费662.04元由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永鞋厂、陈伟国、林泽雁向其迳付,本院不作收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780.9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