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260号李X福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78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福,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福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3年3月4日开始,胡家福(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鹤山市雅瑶镇兄弟客栈后一平房内开设赌局,聚众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X福受胡家福的雇佣,每日收取报酬人民币(下同)300元负责赌局的发牌和抽头工作(每局抽取100元至200元不等),并在当日赌局结束后将抽取的款项交由胡家福处理,聚众赌博三日累计抽头获利2万余元。同月7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局,现场查处参赌人员18人,缴获赌资197930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被告人经过及破案报告、被告人的供述、证人X流、黎X声、冯X强、冯X勤、陈X超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及移交清单、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福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属初犯,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次要,其犯罪没有其他恶劣情节,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被告人李X福缓刑。故除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外,还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福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缴获的赌资1979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资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案款专户,由该局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兆雄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吕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