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261号黄X源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源,男,因本案于2012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源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黄X源伙同小云、亚卢(均在逃),由小云驾驶一辆白色女装助力车搭载其二人窜至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与铁夫路的交界处,发现被害人张X宇独自行走,三人遂上前将其拦住,并通过搜身的方式抢去被害人身上的一台TCL黑色触屏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X源抓获归案,从被告人处起获的涉案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张X宇。被告人黄X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黄X源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X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张X宇的陈述、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材料、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X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长 |
|
汤有为 |
|
人民陪审员 |
|
林群英 |
|
人民陪审员 |
|
胡换花 |
|
|
|
|
|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 ||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
|
|
|
书记员 |
|
吕嘉茵 |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