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害人又害己 司机破财还受刑

更新时间:2013-08-08 已浏览:22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否则害人又害己。近日陈某就因此追悔莫及,他因醉酒驾车被鹤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71822时许,陈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鹤山市址山镇往沙坪方向行驶时,车头与躺在路面的行人郭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达轻伤程度)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10.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陈某赔偿被害人郭某人民币5万多元。

鹤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及积极理赔的情节,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