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公司货款据为已有 业务推销员领刑

更新时间:2013-08-07 已浏览:23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收取公司货款据为已有 业务推销员领刑

 

收取公司货款后不上交,偷偷据为已有,担任业务推销员的郑某为自己的行为负上法律责任,近日被鹤山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郑某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驻浙江省温州市片区业务推销员的便利,于20104月至20114月期间,持公司的发货单,通过收取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公司在浙江温州地区多家客户的货款合共人民币(下同)39850元收取并据为已有。20114月,郑某离开该实业有限公司。20127月,公安机关将郑某抓获归案。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