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508号原告王迎国与被告殷雄辉、熊开贵、鹤山市共和镇品标智能家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补缴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30 已浏览:6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熊开贵: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508号原告王迎国与被告殷雄辉、熊开贵、鹤山市共和镇品标智能家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内容如下:你与王迎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2023)粤0784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7140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7民终2879号民事判决对此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7140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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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