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680号原告李超平诉被告黄氏娣、 黄承受、 黎明、 鹤山市亿裕邦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4 已浏览:7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承受:
    原告李超平诉被告黄氏娣、 黄承受、 黎明、 鹤山市亿裕邦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 被告黎明、 黄氏娣、 鹤山市亿裕邦鞋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超平支付货款 19848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从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至付清款日止, 按年利率 5.175%计算);二、 被告黄承受对上述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欠款中的115899.5 元及利息( 利息以 115899.5 元为基数, 逾期付款利息从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至付清款日止, 按年利率 5.175%计算)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 驳回原告李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269.68 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 1512.42 元, 诉讼费用合计 5782.1 元, 由被告鹤山市亿裕邦鞋服有限公司、 黎明、黄氏娣、 黄承受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 5782.1 元, 本院退回诉讼费用 5782.1 元给原告, 被告鹤山市亿裕邦鞋服有限公司、黎明、 黄氏娣、 黄承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 5782.1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被告黄氏娣、 黄承受、 黎明、 鹤山市亿裕邦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782.1元。(金额大写:伍仟柒佰捌拾贰元壹角)。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问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鹤山市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