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诉前调4358号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高张亭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4-08-27 已浏览:6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高张亭: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诉前调4358号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高张亭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告知书[本“民诉前调”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在诉前调解阶段依法开展的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在纠纷调解失败转入诉讼程序后,其效力及于审理、执行阶段。未书面通知改期的,本院将按照《开庭传票》中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开庭,逾期未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高张亭立即向原告支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32973.26元及至2024年2月4日止的利息(含复利)3222.4元、违约金2532.03元(2024年2月5日起至被告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继续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从2023年2月5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月最高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截至2023年2月4日,以上1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38727.6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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