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467号原告黄德钦与被告吴振卿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3 已浏览:21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振卿:原告黄德钦与被告吴振卿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吴振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返还款项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给原告黄德钦;二、驳回原告黄德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德钦负担175元,被告吴振卿负担12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125元;被告吴振卿应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1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被告吴振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25元。(金额大写:壹佰贰拾伍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问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鹤山市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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