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121号原告蒙波与被告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121号原告蒙波与被告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蒙波返还装修款51624元。二、驳回原告蒙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90.6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90.6元),由被告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90.6元。原告蒙波已预交受理费109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90.6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109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090.6元。如果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江门云山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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