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752号原告刘建明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莫文才、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3 已浏览:20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超:原告刘建明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莫文才、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明赔偿36175.61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明赔偿6861.33元;三、被告莫文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明赔偿2100元;四、被告杨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明赔偿1200元;五、驳回原告刘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23元,由原告刘建明负担224.0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777.0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148.23元,由莫文才负担45.11元,由杨超负担25.78元(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1220.23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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