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诉前调4360号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周细兵、王细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细兵、王细英: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诉前调4360号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周细兵、王细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告知书[本“民诉前调”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在诉前调解阶段依法开展的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在纠纷调解失败转入诉讼程序后,其效力及于审理、执行阶段。未书面通知改期的,本院将按照《开庭传票》中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开庭,逾期未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周细兵立即向原告支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96573.26元及至2024年5月23日止的利息(含复利)16495.18元、违约金2378.59元(2024年5月23日起至被告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继续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从2024年5月24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月最高500元);2.判令被告王细英对被告周细兵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截至2024年5月23日,以上1项请求金额暂计115447.0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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