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941号原告鹤山市富亿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正能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9-10 已浏览:23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正能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941原告鹤山市富亿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正能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和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中山市正能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富亿铝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953.19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21日的利息为13185元;从2024年5月22日起以180953.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富亿铝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2.06元,财产保全费1490.51元,诉讼费合计5672.57元(已由原告鹤山市富亿铝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正能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富亿铝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诉讼费5672.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山市正能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672.5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35/886870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