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诉前调3944号关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4-08-26 已浏览:6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立案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军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诉前调3944关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告知书[本“民诉前调”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在诉前调解阶段依法开展的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在纠纷调解失败转入诉讼程序后,其效力及于审理、执行阶段。未书面通知改期的,本院将按照《开庭传票》中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开庭,逾期未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7131.2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暂计至2024年3月27日的利息63152.95元,违约金2531.11元,其他费用0元,2024年3月28日起均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合计:82815.3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30上午90鹤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