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诉前调4111号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梁根平、麦卫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4-08-26 已浏览:4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立案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麦卫霞: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诉前调4111号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梁根平、麦卫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告知书[本“民诉前调”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在诉前调解阶段依法开展的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在纠纷调解失败转入诉讼程序后,其效力及于审理、执行阶段。未书面通知改期的,本院将按照《开庭传票》中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开庭,逾期未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等。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复利,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3月4日利息为14712.7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7235.64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合计金额331948.3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下午3时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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