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4398号原告陈建雄与被告陈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4-08-26 已浏览:4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银英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4398原告陈建雄与被告陈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63921元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7203元(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7%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共711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拍卖、变卖等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41023920在本院第4审判庭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六

 


附: